發布日期:2026-03-3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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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諸政復〔2025〕76號
申請人:齊某杰。
被申請人: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編號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涉案《處罰決定書》載明:查明申請人于2025年2月17日9時35分,在某地方處,駕駛車輛牌號為浙×的小型轎車,實施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代碼1357),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給以100元罰款。
申請人稱,申請人駕駛經過時間是在2月17日9時35分,而申請人在穿越馬路過程中,很多車也沒有讓申請人,交警視而不見,不做處置。復議機關可以查看2月17日9時30分前后1小時內的監控分辨,當時被申請人放過去多少車、處罰了多少車。事發地點是某地,在客運中心附近,此處車流、人流較大,因為有不少公交車到站下車的行人。但是此處地面既無車讓人標識,也無紅綠燈,而交警選擇這么一個時間段、地段來做文章,是作秀。那么多地方都有禮讓行人、紅綠燈,不去設卡,找這么一個地方,鉆法律的空子。大多數人都不能做到逢所有斑馬線都停車并示意行人通過。申請人當時也是看到行人的,在路邊,駕車過程中甚至不能分清楚他們是在路邊等車還是干嘛,于是踩著剎車慢速通過,車速應該在15碼左右,申請人也沒有帶來交通隱患。關于禮讓斑馬線,申請人覺得市民認可的是有地面標識的、有紅綠燈的,而不是交警個人意愿。申請人希望執法者,首先是秉公執法,再是去做正確的事,不要跟百姓來講法律的空子。諸暨市內兩條高架,那么多電動車、三輪車、工程車、貨車、叉車上高架,從來沒見有人管理、處罰。這些對交通安全的危害更大,綜上,請求撤銷案涉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書面答復,并提交了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申請人實施“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名稱為“× 某地出口QQ”的監控記錄顯示,申請人駕駛浙×號小型轎車于2025年2月17日9時35分,在某地方實施“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由被申請人當場查獲。以上整個過程由道路監控視頻予以證實,全過程視頻連貫未中斷。故申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準確,量罰得當。申請人實施“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敝幎ǎ簧暾埲艘罁墩憬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關于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之第(五)項“違反讓行規定的;”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處罰。民警李某龍、趙某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和第四十五條“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敝幎ǎ瑢ι暾埲说倪`法行為制作編號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罰款100元,記3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由申請人簽字并當場送達。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程序合法,依法表明身份并出示警察證,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向申請人送達。以上整個過程由民警李某龍執法記錄儀視頻予以證實,執法記錄儀記載的執法全過程視頻連貫未中斷。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準確,量罰得當。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17日9時35分許,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在某地方實施“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由被申請人執勤民警查獲。被申請人民警口頭告知了申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當場出具并送達案涉處罰決定,對申請人處罰款100元。申請人不服,遂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道路監控以及執法記錄儀視頻、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民警警察證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薄墩憬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五)違反讓行規定的;……”本案中,根據監控視頻顯示,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在某地方實施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作涉案處罰決定,并無不當。被申請人根據簡易程序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所作編號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