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3-3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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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諸政復〔2025〕149號
申請人:成某。
被申請人: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諸暨市某襪業有限公司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限期作出回復,向本機關寄送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于2025年3月22日收到,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掛號信單號為×,投訴諸暨市某襪業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7日簽收至2025年3月17日止未給申請人任何回復,已超過法定告知期限。申請人不服,遂復議。《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然截至2025年3月17日,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該案的投訴受理情況,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程序回復,屬于不作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綜上,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并責令限期作出回復。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書面答復,并提交了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郵寄的投訴舉報書,投訴內容為,被投訴人諸暨市某襪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某新疆棉運動男襪”宣傳5A級抗菌,未標注具體菌種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訴求內容:退賠費用。接申請人投訴后,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0日決定對投訴予以受理。在對投訴事項調解處理過程中,被投訴人諸暨市某襪業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被申請人出具了一份拒絕調解情況說明,明確對申請人投訴拒絕調解。同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2025年1月22日,被申請人將《回復函》交付郵寄(郵件號×)將投訴處理結果反饋告知申請人,物流信息顯示《回復函》已于2025年1月23日簽收。至此,被申請人已對申請人的投訴進行處理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綜上,請求依法維持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所作的處理回復。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信中載明“聯系地址:某地(同寄回地址)“聯系方式:×”,內容為申請人稱其在超市內購買到被申請人諸暨市某襪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襪子,該產品宣傳5A級抗菌,未標注具體菌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請求組織調解、退賠、立案調查并處罰、給予舉報獎勵并書面告知、公示處罰結果。被申請人接投訴后,經對投訴材料審查后,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投訴受理決定,后因被投訴人拒絕調解,于同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并送達回復函,將投訴已受理、投訴終止調解的結果和理由按照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系方式郵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遂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書、交易流水證明照片、產品實物及標簽照片、購物小票照片、賬單詳情截圖、投訴舉報信信封照片及郵件軌跡截圖、身份證復印件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投訴舉報書內容及郵寄信封、投訴受理決定書、拒絕調解情況說明、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回復函及郵寄憑證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經審查投訴材料后于2025年1月20日決定受理,后因被投訴人拒絕調解,于同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并送達回復函,將投訴已受理、投訴終止調解的結果和理由按照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系方式郵寄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